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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县城试点创建工作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县城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转变县城建设发展模式,提升县城综合承载力,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县城建设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1〕8号),确定开展省级绿色低碳县城试点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县城建设的生态需求、生活需求、安全需求,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到县城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

遴选部分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实施一批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功能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造、清洁能源利用等建设项目。到2025年,试点县城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人居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推广,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及典型经验。

2、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省内县人民政府(不含市辖区、县级市),有良好的的生态基底及资源禀赋,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城乡建设,建立协同有效的县城建设管理机制,在绿色节能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及绿色城镇化、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及发展潜力。近三年内,县域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3、申报程序

(一)有意申报的县人民政府对照《山东省绿色低碳县城试点建设指南》(附件1),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试点创建实施方案,并填报试点申报表(附件2)。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县的工作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对试点创建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评估了解工作机制、发展现状、项目储备、支撑能力等情况。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评估情况,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将发文公布试点名单。

4、有关要求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试点创建的宣传动员,对有申报意向的县给与业务指导、技术支持,认真做好评估、初审等工作。各部门联合推荐函及试点创建实施方案、佐证材料等(装订成册,2套)于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试点创建实施方案参照模板(附件3)编写,章节条理完整,内容精炼充实,在分析现状、把握方向、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发展目标、工作路径、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等。有关绿色低碳建设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有较好的实施基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三)对试点县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碳等支持政策,优先纳入省级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造等示范,协调利用绿色金融政策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争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国家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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